第七章 一个字都不签(1/2)

“沈砚辞,法律系大三。”

“这个问题,我想换个角度来回答。”

李姝婷抬起头,裴正言停下了手中的笔。

“前面几位同学说得都对,签字之前要看清楚合同內容,要確认自己签的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。但问题是,”沈砚辞顿了顿,“在现实中,你根本没有机会看清楚。”

台下有人小声议论起来。

“担保公司的人会告诉你,这只是走个流程,你就帮忙签个字,证明你在场就行。他们会把合同翻到最后一页,指著签名栏说,在这里签。你碍於亲戚情面,碍於人情世故,稀里糊涂就签了。”

沈砚辞扫了一眼台下,那些学生的表情从漫不经心变成了若有所思。

“所以我认为,这道题的核心不是看清楚再签,而是……”他加重了语气,“风险导向。”

“什么意思?”李姝婷开口问,问完才感觉自己唐突了,毕竟对方只是一个来面试协会的大学生,自己突然发问,可能引起他不必要的紧张。

沈砚辞倒是觉得没什么,自己前世这么多年也不是白混的,於是继续往下回答。

“意思是,最重要的不是你以为自己签的是什么,而是法官最后认定你签的是什么。”

李姝婷看到对方没有因为自己的追问而紧张,显示鬆了一口气,然后听到他的回答后眉头又蹙到了一起。

裴正言也停下手中的笔抬起了头,连旁边负责记录的协会干事都停下了手里的动作。

沈砚辞没有在意这些,继续说道:“我从四个方面来分析一下,为什么这个字绝对不能签。”

“第一,签字位置。”

他抬起手,比划了一个方框的形状。

“正规的合同都有固定的签名栏,见证人和保证人的签名栏是分开的,位置不同。但很多噁心人的担保公司的合同故意把这两个栏目设计得很接近,甚至用小字標註。

你以为自己签在见证人那一栏,实际上籤在了保证人那一栏。一旦进入诉讼程序,你签在哪里,法官就认定你是什么身份。

你说你没看清楚?不好意思,《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条,当事人採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白纸黑字,签了就得认。”

台下鸦雀无声。

“第二,身份表述。”

“有些人签字的时候会在名字后面註明见证人三个字,这是对的。但大多数人只签了名字,什么都不写。

这种情况下,你的身份由合同条款来决定。

如果合同里有一条写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而你的名字恰好签在这条下面,恭喜你,你就是连带保证人。”

“等等。”台下有人忍不住插嘴,“那要是合同里根本没提到保证人呢?”

沈砚辞看了那人一眼,是个戴著银框眼镜的男生,看起来像是大一的学生,青涩得有点幼稚的眼神。

“问得好,如果合同没有明確约定保证方式,根据《担保法》第十九条,视为连带责任保证。”

那个男生的脸色变了,连带责任保证意味著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追偿,不需要先找借款人。借款人跑路了,你就得替他还钱。

“第三,保证期间。”

“《担保法》规定,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但约定不明確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。”

“什么意思?意思是你签了字之后,债权人在六个月或者两年之內隨时可以找你追偿。今天签字,明天借款人跑路,后天你就有可能收到法院传票。”

模擬法庭里的气氛越来越凝重。

沈砚辞知道,这些学生从来没想过这些问题。他们学的是法条,背的是概念,考的是选择题。但现实中的法律实务工作,从来都不是一道又一道的选择题。

“第四,也是最关键的一点。”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