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3.梁泽:判我当斩?我不服!(2/2)
我不是抗拒公事,而是出自保护我属下的目的,我的陈述,米知府可作证。
且我身为长寧伯,李贞殴打他的上位者,当杖六十,徒一年。
开济看著证人米任,目光灼灼的盯著道:“米知府,请你公正如实的说出你看到的事情经过。”
米任点头,上前道:“拆窑时梁知县没有阻挠,李贞对上元主簿陈忠殴打,工匠殴打,梁知县护,上前跟李贞发生口角。
李贞扬言要弄死梁知县,我想阻拦,阻拦不住,二人动手,李贞被锤击中,一锤毙命。”
开济等米任说完,才转头看著陈忠:“是这样么?若敢撒谎,本官肯定不饶。”
陈忠老实道:“回部堂,郎中李贞確实殴打我,腰部的伤还在,可以查验。
县尊为了护我,两人才发生的口角,李贞说要弄死县尊,那些工匠可作证。”
开济看向几个郎中:“你们可有殴打陈忠?听到李贞说要弄死梁泽的话吗,若敢撒谎,当重责。”
几个郎中看眼坐在旁边的老朱跟朱標,硬著头皮道:“我们拆窑,陈忠拒绝,李贞让我们动手,我们忙著殴打几个工匠,並没有注意到李贞跟梁泽的事。
等我们看到时,李贞已经倒在地上,梁泽让人叫大夫医治,並在李贞尸体面前后悔。”
开济点了点头:“这么说来,阻挠官差办事的是陈忠,梁泽是因为护陈忠跟李贞发生口角。
因此,刑律斗殴中,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,工事而抗拒不服者,殴死人当斩这一条罪名不成立。”
但是李贞已经死了,下位殴伤上位仗六十,徒一年,显然已经无法再执行,无意义。
开济回到问题上,以斗殴致死来定性的话,李贞跟梁泽没有统属关係且不是相同品级,按斗殴算。
凡是斗伤,残,折肢等情况,按斗殴不同情况处罚。
思来想去,开济参考斗殴中的处罚道:“虽说梁泽不是因抵抗公事而殴死李贞。
但打死人已经比伤残严重,且死者是工部郎中,此事本官考虑到百姓议论,判梁泽斩。”
开济抬头看向梁泽:“梁泽,本官所判你服不服。”
梁泽摇头:“回部堂,判我斩首之事,我不服。”
“你有何不服。”开济皱眉。
“是李贞先动的手,要杀我,我才给他一锤。”梁泽看著开济:“我是正当防卫。”
“正当防卫?”开济明白意思,看著梁泽:“你有何凭证,证明你是正当防卫。”
“回部堂,周朝《尚书·舜典》中记载眚灾肆赦,意思遇到不正当的侵犯,在躲避防卫侵犯过程中,造成伤亡后果,应当赦免。
汉朝《义疏原案》规定,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,窃財伤害家人者,当时杀之无罪也。
唐朝时《唐律》有言,私闯民宅者,一般可以打死,除醉酒者,老少妇孺外,不能一棍打死。
宋朝《宋刑统》有律,对夜无故入宅者,主家可立即杀。主动袭击人者,可杀,而无罪责。
因此,我认为,若遇到行凶,劫財等严重威胁生命情形下,出手的防卫的属於正当防卫,无罪。”
古代並没有关於正当防卫的固定说话,只是有一些零散的正当防卫条款,梁泽拿之前的律法出来辩论。
开济摸著鬍鬚说道:“前朝的律法中的確有这些,可大明的律法之中没有正当防守这个词,就说明这个律法不合適,才被剔除。
因此,本官当以本朝律法为標准审判你。”
“那部堂有没有想过,不是前朝的律法不合適才被剔除,而是咱们大明的律法並不完善。”